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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建项目须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5-11-04 14:13:04

新建项目须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武汉本月起实行,最高不超过200万,“守信”单位最高可减缴60%

  武汉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10月起实行,将有效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要求,武汉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该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如建设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经农民工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冲减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足。工程项目竣工后可申请退还金。

  在建项目年底前补缴保证金

  建设单位在缴纳新开工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前,经审核,3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20%;4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40%;5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60%。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有在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今年12月31前主动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已办理开工手续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合同约定剩余工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合同约定剩余工期不足1年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刘迅)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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