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5]59号
各市、县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辖县市住建局,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州)分行、县(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运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在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重大民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随着棚改规模不断增大,所需建设资金逐步增加,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仅可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还具有贷款期限长、方式灵活、幅射面广、适应广大城乡建设需求的优势,对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农发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创新运作方式,优选承贷主体,不断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申贷范围,掌握支持政策,优化项目融资方式
(一)贷款支持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乡危房改造及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重点是近两年列入国家计划内项目及其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主要融资模式。包括一般委托代建项目融资模式和PPP模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优先选择委托代建购买服务模式,由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由借款企业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5年。结合全省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周期、地方政府财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及资信、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五)贷款方式。在现有支持政策下,优化担保方案,采取委托代建合同下应收帐款全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六)项目承贷主体。具体有三类公司可以作为承贷主体:由地方政府和当地农发行在政府已有的“城投公司”、“房投公司”等融资平台中甄别,未列入银行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三类公司)。
(七)项目准入要求。经省住建厅确认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内的项目(列入2015年计划的项目、2014年计划内续建或在建项目、拟列入2016年计划的项目);项目基本具备立项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等审批条件和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能实现对贷款本息的全覆盖;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比例标准(20%);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可在委托代建合同条款中明确)。
三、加强组织协调,搞好项目对接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积极行动,尽快建立合作机制,组成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棚改贷款中的问题,抓紧做好棚改项目贷款的申请上报。8月上旬,省住建厅与省农发行将组织专班联合办公,逐个对接各市(州),就棚改项目申贷授信工作现场办公,加快申贷流程。各地要根据棚改工作进程,建立棚改项目储备库,8月底前每个县市区要完成棚改贷款项目资料上报,力争今年全省棚改项目贷款规模达到300亿元。
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认真做好运用农发行贷款支持棚改相关工作,特别是未申请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缺口大的市县,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农发行搞好对接,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申贷、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要协调加快审批进度,合理确定项目承贷主体,加快项目申报进程,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搞好融资服务,为推进融资工作创造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工作,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企业及早落实贷款条件,按工程进度使用贷款,加快信贷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滞留。项目所在地农发行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全面监控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2015年7月30日